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司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司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司字第72號聲請人 陳瑩潔 相對人新海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陳瑩潔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新海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臺北市中正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呈報,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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