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68號聲請人 林室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宏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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