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六八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甲○○被告相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己○○
庚○○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攜新台幣(下同)九十六萬元借款之借據(或撥款證明)及六百萬元之借款契約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B書記官洪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