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26號原告 萬善祠 法定代理人 李長峰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
黃建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耀輝陳橙羱 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耀輝即陳橙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原告寺廟之最新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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