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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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26號原告 萬善祠 法定代理人 李長峰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
黃建誠 律師被告 陳耀輝陳橙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起訴狀附圖編號A、B及C所示部分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2,600元;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係請求被告因占用系爭土地不當得利部分,並非返還土地之附帶請求,故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適用,應分別計算其價額,此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15元;聲明第2項後段請求自110年8月24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186元予原告,係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規定合併計算為12,915元【計算式:12,600元+315元=12,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附表:
編號被占用標的(苗栗縣後龍鎮龍城段)占用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元/㎡)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1614-5地號土地30420元12,6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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