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846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均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提出債務人為「 吳昀蓁 」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及債權
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吳昀蓁」之釋明資料(如:存證信函影本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或債權讓與公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