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12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121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市○○區○○路000號    

代 理 人  李玲玲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朱正雄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據債權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松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梁漢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