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1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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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121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市○○區○○路000號
代 理 人 李玲玲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朱正雄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據債權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松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梁漢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