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1號上訴人 葉李桂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福錦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4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