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9251號債權人 吳汶憲 債務人 柯柏煌 債務人 柯俊立
一、債務人柯俊立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票款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柯柏煌、柯俊立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釋明向柯柏煌請求票款之依據(該票發票人為高崗工程開發有限公司),此項通知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六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逾上開准許部分之聲請。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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