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9418號債權人 潘秀華 即栩霆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翱帝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水電、路面灑水車等付款明細表以及客戶請款單等影本,尚無法釋明對債務人翱帝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有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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