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87號原告國立故宮博物院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加拿大商洛德博物館文化規劃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伍拾貳萬肆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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