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18號原告 莊玉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麗奇肌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