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328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務人 吳承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伍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零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