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啟輝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王淑惠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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