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寶福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妨害性自主等罪,經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650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3年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年6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無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簡志瑩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