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 王開駿 相對人 藍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03年度上字第5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0
3年度上字第56號),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新台幣5萬466
3元等情,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聲請人並無財產及所得,堪認其已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已有釋明,且查其本案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劉傑民法官張國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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