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39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張苑芬 債務人 高鴻 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潘麗旭 債務人 吳東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柒佰零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