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419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夏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孟維佳 、 陳青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夏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結果,夏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廖世雄 非孟維佳,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夏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孟維佳、陳青樹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