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384號債權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古榮春 債務人 吳喜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五四七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利息部分,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六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五四七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