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丁○○代理人 黃見志 律師債權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鳳山分局法定代理人 李燈坤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黃家洋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以屏院崑民執成字第101司執消債更
3號函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明示不同意,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示同意,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因債權人同意之人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及所代表債權額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債務人從事家庭清潔工作及文書處理工作,家庭清潔工作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17,000元~20,000元,文書處理工作,每月薪資為6,000元,每月收入共為23,000元~26,000元,有工作證明書附卷可稽。又債務人陳稱其住父屋故毋庸給付租金,另有未成年次女石○平(00年0月生)及長子石○樹(00年0月生)須其扶養,因是低收入戶故子女領有補助等情,並提出戶籍謄本、低收入戶證明及子女存摺為證。審酌債務人之次女石○平及長子石○樹,每月分別領有低收入戶補助5,900元及家扶補助金1,700元,以其每月所領之補助於成年前已足維持其生活,自無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而觀諸債務人所提以每月為1期、分6年72期、每期清償11,500元、總計清償828,000元、清償成數為40.93%之更生方案。以債務人每月所得23,000元~26,000元,扣除每月更生方案清償金額11,500元後,僅餘11,500元~14,500元作為生活費之用,已與行政院公告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相近,且債務人之家庭清潔工作,其收入並不穩定,而每月11,500元~14,500元之生活費,亦無浪費之可能。承上所述,足認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顯已盡力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勞務及薪資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又查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又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於101年12月6日死亡,而由戊○○於102年1月10日接任,爰逕列戊○○為其之法定代理人,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新台幣)│├───────────────────────────────┤│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11,5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40.94%││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022,491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828,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72期│6年清償總│││││每期金額│額│├──┼───────────┼─────┼────┼─────┤│1│華南商業銀行│150,403│855│61,560│├──┼───────────┼─────┼────┼─────┤│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43,678│1,386│99,792│├──┼───────────┼─────┼────┼─────┤│3│丙○(台灣)商業銀行│162,404│924│66,528│├──┼───────────┼─────┼────┼─────┤│4│聯邦商業銀行│98,158│558│40,176│├──┼───────────┼─────┼────┼─────┤│5│萬泰商業銀行│50,255│286│20,592│├──┼───────────┼─────┼────┼─────┤│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817,127│4,646│334,512│├──┼───────────┼─────┼────┼─────┤│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500,466│2,845│204,840│├──┼───────────┼─────┼────┼─────┤││總計│2,022,491│11,500│82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