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月24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120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規定,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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