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16號聲請人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丁福慶 律師
陳智勇 律師 洪嘉傑 律師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丁福慶律師、陳智勇律師、洪嘉傑律師均為被告甲○○選任之辯護人,茲其等以被告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王瑜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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