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7號原告 鄭宇涵 (住址詳卷)被告 余宗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簡上字第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鄭宇涵對被告余宗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郭于嘉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妙軒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