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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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25號
原 告 寬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基明
被 告 兆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翰
被 告 吳聰傑
吳聰奇
阮氏 秋波
章 吳秀枝
黃吳秀菊
吳秀節
吳秀敏
吳炳聚
洪光哲
洪 于勝
洪文堂
陳嘉揚
陳淑慧
陳加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22日上午9時在本院
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訴請就南投縣
○○市○○段○○○○○○號土地為裁判分割,而前揭地號土地
原共有人之一即 吳炳桂 業於民國94年4月2日死亡,因原告所
提有關吳炳桂之繼承資料尚有未足,使本院無法確認吳炳桂
之繼承情形,須再調查吳炳桂之繼承情形,爰認有再開言詞
辯論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