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51號聲請人 劉依淳 相對人即債務人 虞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一)登記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契約、票據、保證所負之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7年1月8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6.強制執行之費用。7.參與分配之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虞聰,債務額比例:全部。嗣相對人即債務人虞聰於民國105年8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1,800,000元,債務已屆清償期,詎債務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北區│東義││319│4,482│100000分之190│├─┼───┼────┼───┼───┼──────┼────┼───────┤│2│臺中市│北區│東義││332│425│100000分之19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38│臺中市北區東義│住家用、│七層:35.40│陽台:2.35│全部││││段319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合計:35.40│││││├───────┤11層│││││││臺中市北區大雅││││││││路624之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