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96號聲請人 詹國義 相對人 徐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權利範圍「1/1」及備註「重測前為宜蘭段巽門小段1470地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1/2」及「重測前為宜蘭段巽門小段1470建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許敏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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