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債務人 蔡立華 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丁駿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附卷足憑(卷第6、7頁)。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34、35頁)所載及本院調查所得,其財產僅有兩筆存款合計共新臺幣83元,此有本院製作之債務人蔡立華資產表附卷可稽(卷第62頁),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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