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他調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他調字第12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孫冬生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
給付買賣價金,而該契約書第10條第2項已約定,因本契約
發生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屋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而本件買賣之房屋坐
落桃園縣○○鄉○○路○○○號11樓之6,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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