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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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沁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執聲字第1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沁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罪(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張沁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罪,共2罪,經本院110年金訴字150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執行刑,本院審核受刑人請求從輕定執行刑(執聲卷9頁),及附表編號1、2之詐欺被害人
並不相同,暨受刑人於各該犯行擔任之分工、犯後態度,受
刑人智識、經濟等一切狀況(詳原確定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編號確定判決法院案號確定判決之罪名及刑期備註1高雄地方法院110金訴150號張沁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六月。⑴、原確定判決未定執行刑⑵、編號2之罪,併科之罰金新臺幣3萬元,不在本次定執行刑範圍內。2高雄地方法院110金訴150號張沁渝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四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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