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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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47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被   告  曹敏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曹敏純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6月1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9年6月17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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