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簡字第303號原告 黃玉珍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科竹 (原姓名 賴雪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賴科竹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伍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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