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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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志明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695號),嗣被告於本院102年4月26日準備程序就被訴為自白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而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志明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102年4月26日準備程序就被訴為自白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而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林淑鳳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施鴻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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