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4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40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楊永茂 複代理人 何佳蓁
韋賜餘 被告 施學彣 原住基隆市○○區○○○街○○巷22之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
五五、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五五、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一、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一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