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9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張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92年4月24日起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於歸戶額度內循環使用。依約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請人按差別利率計算之利息,並依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嗣因信用卡約定條款異動,自99年10月起改以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計收之違約金。另因銀行法第47條之1之利率上限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利率之請求減縮為依年息15%計算。
㈡、查債務人自95年1月29日起至96年5月29日止,於特約商店內消費簽帳,至96年12月14日止,尚有新臺幣(下同)85,781元之消費帳款、違約金及利息未支付,及其中78,54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未給付,迭經催告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69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78545元│張淑芬│自民國96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月15日起││14.98│└──┴─────┴─────┴──────┴─────┴──────┘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