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50號上訴人 鐵亞男 被上訴人 陳化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8年12月11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8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其雖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4號裁定駁回確定(見本院109年度聲字第74號卷第7頁至9頁);嗣本院於109年2月2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上開補費裁定業於109年3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前開命補費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1頁、33頁)。然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佐(本院卷第35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貞
法官林哲賢法官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