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7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聲請人與 林得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出租標的即坐落屏東縣○○鄉○○段0地號土地,其中所有權應有部分100分之15為屏東縣政府所有,請釋明本件得請求縣有持分租金2,598元之依據,或更正請求之聲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