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5761號債權人 黃晟豪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智丞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智丞請求維修費用、營業損失、購車補助、精神補償等價款,共計新臺幣701,258元,惟債權人未補正因該事故所生維修費用單據,另提出之雙方均涉可能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之臺北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新北市政府交通局通知不符交通部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要點函、LINE通聯對話紀錄及訃文等資料,尚無法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依前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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