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4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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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424號聲請人夢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元埜 相對人 蕭明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亦規定甚明。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文件釋明其為具當事人能力之非法人團體,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業於3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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