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80號原告 黃彩鳳
許聰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峻義 律師複代理人 林恩宇 律師被告詹○○(姓名住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詹○○(姓名住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 律師被告黃○○(姓名住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黃○○(姓名住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複代理人 王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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