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056號聲請人 張根藤 相對人捷和光復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未陳報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0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業於3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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