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司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聲字第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鄭志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九八年度繼字第七七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與被繼承人陳○○間有債權債務關係,而 陳文藝 已死亡,為確認其繼承情形為何,以確保其債權之需要,爰聲請鈞院准予閱覽系爭事件相關卷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影本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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