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85號原告 陳俊男 被告 陳宜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原告於113年8月30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29日)之利息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萬7,404元(計算式詳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古秋菊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