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00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相對人高雄市農會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貳仟 陸佰 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第9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7年度訴字第637號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之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一審裁判費│16,642元│聲請人支出│├────────┼────────┼────────┤│血緣鑑定費│26,000元│聲請人支出│├────────┼────────┴────────┤│合計│42,6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