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9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9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9110號債權人 陳澤民
之1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權人已向發票人甲○○○(原名:郭秋
2、另請具狀 陳明 針對債務人甲○○○(原名: 郭秋月 )部分,為何已有本院之本票裁定後,又再聲請支付命令之原因。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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