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5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轉讓第三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項│├───────┼─────────────┼─────────────┼─────────────┤│犯罪日期│98年4月28日│98年4月24日│98年8月25日23時50分查獲前│││││3、4日內之某時許(原聲請│││││書誤載為98年5月25日23時50│││││分查獲前3、4日內之某時許│││││,應予更正)│││││98年9月29日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2460號│度偵字第12460號│度毒偵字第6224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1424號│98年度易字第1424號│98年度簡字第10360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9月10日│98年9月10日│98年12月23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1424號│98年度易字第1424號│98年度簡字第10360號││決├────┼─────────────┼─────────────┼─────────────┤││確定日期│98年10月14日│98年10月14日│99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