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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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86號原告 邱淑玲 被告 張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五行「車牌號碼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蔡牧容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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