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50號上訴人 歐朝誠 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附表二、建物標示欄中1213建號之建物面積,其中關於陽台部分「陽台22.50」之記載,應更正為「陽台27.5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周珮琦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