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969號聲請人丙○○
2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陳榮三 以其前所有之分割前為臺南縣○○鎮○○段○○○○號土地,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並於民國①83年2月3日②83年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000,000元②3,000,000元,詎第三人陳榮三僅繳納本息至85年8月7日止,尚欠本金2,000,000元,又第三人陳榮三已死亡,其上開不動產所有權已由其繼承人繼承並登記為其所有。遂聲請人與第三人乙0000000000另訂契約書,確定第三人陳榮三尚欠借款2,15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6年7月31日,若前開期間仍未清償完畢,同意再展期至98年7月31日,並於96年5月28日辦理上開抵押權變更登記,義務人變更為相對人甲○○,債務人變更為第三人 陳在賜 ,擔保之不動產亦變更為臺南縣○○鎮○○段569-2至569-8地號土地,詎第三人乙0000000000僅繳納本息至96年6月12日止,尚欠本金1,050,000元及利息,惟依約可展期至98年7月31日,第三人陳在賜仍未依約付息,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98年10月27日通知限期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①提出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最新登記謄本(勿提影本)②提出陳榮三之除戶戶籍謄本③提出聲請拍賣不動產之地籍異動清冊(從陳榮三至甲○○),此項通知已於98年10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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