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3號原告 張書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旭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就原告房屋漏水負修繕之責,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足可佐證本件「房屋修護至不漏水」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資料,以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稱房屋修護至不漏水」所需之修繕費用(應提出估價單,載明修繕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湯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