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交易字第53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存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53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01年度偵字第15345號)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惟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朱君東 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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